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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1398号“爆买鸭BaoMa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9:50关于第65381398号“爆买鸭BaoMa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82号
申请人:宽心文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沐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1398号“爆买鸭BaoMa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该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在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爆买鸭”、对应汉语拼音“BaoMaiYa”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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