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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22936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9:43关于第54922936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3685号重审第000000511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93685号《关于第54922936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5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5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4026915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本院2070号行政判决认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此作出重审第3613号决定,28号行政裁定驳回乔克公司对重审第3613号决定的起诉并已生效,上述事实足以影响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重新进行判断。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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