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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6447号“漂亮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53:03关于第59506447号“漂亮妈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320号
申请人:苏宇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506447号“漂亮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6176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43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宠物饲养、园艺。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刘盈盈
张胜国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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