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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39892号“如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43:51关于第59439892号“如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223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原名义: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9892号“如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9301号“如荷教育”商标、第49717426号“女何及图”商标、第55472785号“如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地质勘探;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笔迹分析(笔迹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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