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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02815号“橙心买菜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42:45关于第52902815号“橙心买菜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39号
申请人:北京橙心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2815号“橙心买菜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4436号“橙心互助”商标、第51003351号“橙心数码”商标、第20482397号“橙芯”商标、第52516260号“橙心配送”商标、第16941035号“橙心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橙心优选”商标已在社区团购行业内建立起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与规模存在较大差距,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另,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企业信息及发展历程介绍、“橙心优选”官网、微信小程序、APP软件、门店招牌、商品陈列、物流车辆、工作人员照片、广告牌、海报、宣传单、青桔单车及线下活动照片、爱奇艺现场照片及微博宣传、广告确认函、新闻报道、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营业执照、行政判决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9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申请商标已转让给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器械和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以“橙心”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可注册性。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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