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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6277号“速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41:08关于第63686277号“速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679号
申请人:美泰克(天津)矿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6277号“速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产品图片、合同、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速脱”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其余理由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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