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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7388号“WORKFLOW ENHANCEMENT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7:12:47关于第63137388号“WORKFLOW ENHANCEMENT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973号
申请人:闳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7388号“WORKFLOW ENHANCEMEN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单词含义检索页面、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WORKFLOW ENHANCEMENT TECHNOLOGY”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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