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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68653号“58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6:53:49关于第58968653号“58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875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8653号“58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7823号“到家指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4393号“到家DAOJIA.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58”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基于其“58”商标所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评估”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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