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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10559号“OKI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6:53:17关于第59410559号“OKI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156号
申请人:涂鸦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10559号“OKI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9257号“OKE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的第10962482号“OKIDS”商标、第11543300号“ O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的第10607207号“O!KID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套;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计算机游戏软件;摄像机;计算器袋(套);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声音传送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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