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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5605号“乾清御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21:00关于第68485605号“乾清御品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72号
申请人:杨大洋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5605号“乾清御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458282号“乾清御宴”商标、第52434925号“乾清御用”商标、第18409812号“乾隆御品堂”商标、第4308184号“乾清堂”商标、第47773537号“乾清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检索发现,众多与本案类型相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蜂蜜;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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