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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6248号“罗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21:08关于第67816248号“罗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33号
申请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6248号“罗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臆造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30余年的使用与宣传,“罗欣”商标与申请人早已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79025号“罗特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资料;2、申请商标“罗欣”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资料;3、申请人“罗欣”商标资料;4、申请人相关报道;5、申请人企业部分社会活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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