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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0611号“ZZZI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20:11关于第61250611号“ZZZIT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26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茹仪
委托代理人:浙江奕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61250611号“ZZZI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DAZZLE”、“d'zzit”等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84067号“d'zzit”商标、第8865184号“d'zzit”商标、第15023912号“d'zz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3、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等;
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
6、申请人推广情况介绍、店铺分布情况及店铺照片等;
7、申请人营业收入、纳税金额和市场份额打印件等;
8、上海著名商标证书;
9、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曾有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学历证书;
2、网络宣传、销售连接及页面材料;
3、网络推广协议及付款记录;
4、争议商标对应商品设计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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