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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19457号“猫举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9:45关于第47519457号“猫举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20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支俊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7519457号“猫举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6958号“猫人MAOREN”商标、第6292615号“猫人”商标、第17494426号“猫人”商标、第39117861号“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64728号“猫人MA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前述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241件商标,除摹仿申请人品牌外,还存在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中大量商标在转让出售,其商标注册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企业信息;
2、申请人公司及品牌介绍、网络搜索相关材料等;
3、广告宣传推广材料;
4、相关报道;
5、申请人销售收入、纳税证明;
6、销售合同、网络及线下店铺相关材料等;
7、行业排名、所获荣誉;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9、维权材料;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商标出售信息等;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生活用纸;纸;标签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生活用纸;纸;标签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猫举人”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存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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