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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87217号“冠军说GUANJUNSH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9:37关于第37187217号“冠军说GUANJUNSHU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18号
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鑫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37187217号“冠军说GUANJUNSH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图形”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6355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89718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4029040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580173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3627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103271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6493049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7289977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3891152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536772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7647057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5403431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8624846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著作权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出自主观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档案;
2、申请人品牌介绍、店铺开设情况;
3、申请人品牌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5、申请人对品牌的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产品图片、产品宣传册;
7、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相关文件;
8、维权材料、在先案例;
9、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相关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无主观恶意,经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其品牌具有一定认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属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在先申请,不存在抄袭复制的抢注行为,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曾有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贾玉芹(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9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2020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化妆舞会服装;运动衫;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十四已无效。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22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奥斯卡詹姆斯AosikaZhanmusi”、“冠能”、“黔江南”等76件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5690026号“Guanjunsho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四已无效,故其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衣服;化妆舞会服装;运动衫;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冠军说”及对应拼音“Guanjunshuo”构成,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中“Champion”有“冠军”之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该条款系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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