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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25958号“三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08:13关于第60325958号“三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94号
申请人:杰伊恩希公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鑫顺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60325958号“三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4490403号“3pag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3pages”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韩国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人品牌在各个地区的网站;
3、申请人在韩国及美国的商标申请记录;
4、申请人公司产品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报关单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经营所需,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11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外,申请人还引证了第40-1630249号“3pages”商标,但该商标为申请人在韩国注册的商标,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系域外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3pages”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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