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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81359号“SafePR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7:48关于第19081359号“SafePR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2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庄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桂兰
申请人因第19081359号“Safe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8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并未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申请人对庄臣集团绿色害虫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2.销售发票(非政府机构作出);
3.产品实物照片、产品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漂白水、厕所清洗剂、皮革保护剂(抛光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客观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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