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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31912号“世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1:18关于第26331912号“世游”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5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华炎创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31912号“世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80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第26331912号第42类“世游”商标在“1.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2.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3.质量评估;4.气象信息;5.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6.室内装饰设计;7.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63319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供的证据,且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所指的“商标性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扰乱了商标审查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电信服务资质证明;
2、被申请人与杭州赛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与研发合同、发票、双方合作沟通过程的公证书;
3、被申请人与杭州市江干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等签订的网站托管、维护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4、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且合同、发票均不体现复审商标,合同与发票内容亦无法对应。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09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于2018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08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建设与研发合同、合作沟通过程的公证书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软件运营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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