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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5795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40:13关于第3805795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169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得意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38057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48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28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名下多件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的使用、宣传等证据(部分证据经公证);
2、商品设计稿等证据;
3、申请人创设人与被申请人创设人聊天截屏等证据(经公证);
4、被申请人图形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创始人及董事林亮(林亮添)先生于1948年完成的侧影鸭作品而创作的,林亮先生及其小黄鸭玩具造型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主营商标为“LT DUCK及图”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是该商标中大鸭子图形的单独注册,是对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得意创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午餐盒、熏香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得意创作有限公司、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所有。本案由得意创作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
2、引证商标一于2010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熏香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侧面鸭子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午餐盒、熏香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家用器皿、熏香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3、申请人提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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