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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02878号“御管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37:29关于第18902878号“御管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9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御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02878号“御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3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用信息;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3、《湖畔.莲花港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发票;4、《半山街道杭钢南苑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御管家家政”运营主体信息、后台数据及网页;7、关联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奥航服务”运营主体信息及网页;8、申请人于经营场所、业务文书、与服务相关的办公用品等使用情况;9、品牌宣传册;10、经营合同、劳务雇佣合同、对应发票、临时业务结算凭证等。
我局将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1日在第37类安装维修水管;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清洗衣服;灭鼠;维修信息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维修信息、清洁建筑物(内部)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3、4合同中显示了“御管家”标识,合同及发票证据形成时间均在本案指定期间,其中合同中显示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用于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等相关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与被许可人提供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维修信息相关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家政服务结算清单(含内部全面清洁)及发票、清洁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相关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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