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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366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30:59关于第596366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347号
申请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6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3911号“华诚荣邦HUACHENG ROB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寓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寓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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