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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46313号“九个博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9:22关于第44346313号“九个博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131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河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对第44346313号“九个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83526号“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处于眼镜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二,仍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博士”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博士”品牌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明;
2. “博士”品牌服务范围及市场占有率证明;
3. 申请人及“博士”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4. “博士”品牌部分宣传材料;
5. 申请人参加公益材料;
6. 申请人对“博士”商标的相关维权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美容服务;配镜服务”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1年8月28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
2. 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配镜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九个博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理疗;医疗诊所服务;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治疗服务;配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宠物清洁;按摩;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牙科;理疗;医疗诊所服务;配镜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美容服务;宠物清洁;按摩;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甜
朱苏川
徐金艳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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