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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09248号“LIZ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4:30关于第10509248号“LIZ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8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伟吉祥(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建明
申请人因第10509248号“LIZ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191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19日至2021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灯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从事餐饮行业厨房设备设计,生产,安装服务。自复审商标获得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业务员与客户聊天记录;
2、收款截图;
3、申请人与物流公司对账单及单号;
4、申请人向客户开具的两张发票;
5、商品实物图、申请人1688平台和自营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3年4月6日。
2、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灯”商品上仅复审商标一件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显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业务员洽谈购买“LIZE”牌保温灯;证据2显示上海九龙厨具集团采购叶婷儿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公司转账550元,以上事实有证据3申请人与物流公司对账单及单号、证据4中第一张发票、证据5产品图片予以佐证。证据4中第二张发票显示,苏州引领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购买了金额为3550元的保温灯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自营平台和1688平台截图显示申请人通过上述平台宣传、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灯具。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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