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331736号“WH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2:20关于第60331736号“WH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622号
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1736号“WH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2629号“E.SA.white”商标、第813312号“WHI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86211号“WHITE”商标、第37167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WHITE”与引证商标一可独立识别部分“white”、引证商标二和三所含文字“WHITE”、引证商标四可识别出为“WHITE”的图形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标签纸;卷纸;纸标签;家具;墨水;文具或家用胶带;墨带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纸巾;印刷品;文具;书写工具;不干胶纸;粘土膜印刷纸;除家具之外的办公用品;画笔;打字机;印版;记事本;纸桌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