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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65154号“META LOGI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1:48关于第59865154号“META LOGIS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902号
申请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5154号“META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40765号“METAWALLET”商标、第58214775号“META”商标、第59258658号“METAPAY”商标、第58064661号“METAMARKET”商标、第59230769号“METAVIDEO”商标、第58233145号“METAVI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6476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且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四、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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