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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1768号“文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27:46关于第4311768号“文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通文堂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11768号“文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8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850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备从事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性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审商标转让公告截图;
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3、2021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
4、《房屋租赁合同》;
5、《爱棋易&文通项目合作协议》;
6、《租房合同》;
7、成都市招聘宝被许可人发布的招聘信息;
8、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9、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报道;
10、商评字[2022]第53880号、商评字[2020]第21392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
11、《文通教育学生托管协议》及相应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温馨转账截图等材料;
12、《文通教育学生培训协议》、家长电话信息、教育场景视频、服务场所教学应用场景等资料;
13、培训邀请函及相关培训报道;
14、(2022)川国公证字第113398号公证书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5、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1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7、企业所获荣誉;
18、公司宣传册;
19、公司实拍图片;
20、公司微信宣传及微信平台服务发票;
21、百度百科词条;
22、台历制作订单信息、发票及实物;
23、文通云网站及专利证书;
24、大邑县教育局和蓉城名校联盟学校的合作合同;
25、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
26、成都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拍;
27、成都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原件;
28、台历实物3本及采购台历订货单原件2张等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罗文通于2004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于200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于2022年6月20日获准转让至成都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16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罗文通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申请人及成都文通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故申请人及成都文通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罗文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在2021年12月,被许可人成都文通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在2020年9月3日被许可人成都文通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招聘宝上发布招聘信息,其中学校简介内容介绍了成都文通教育是从事中小学文化、艺体的专业培训机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多份托管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托管协议内容是成都文通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作业辅导、习惯规范、复习与预习、素质教育等服务,并辅以微信转账截图佐证合同的履行,上述服务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教育考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证据辅以活动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教育考核”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如娱乐);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摄影;娱乐;健身俱乐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教育考核”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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