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6628745号“MATE 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27:34关于第26628745号“MATE ON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8745号“MATE 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7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名下的MATE ONE品牌是知名的车载智能设备,产品自上市以来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申请人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产品及服务在网络上被广泛宣传和报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2019年销售合同;
2、申请人2020年2月29日销售合同;
3、申请人2020年3月28日销售合同;
4、申请人MATE网上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主要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商品销售及汽车销售后续的服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汽车售后服务不仅仅局限于硬件设备的维护,同时新能源汽车的软件设备即系统同样属于汽车售后服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全部核定服务进行了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Mate产品图片;
6、包装采购订单及发票;
7、配件采购订单及发票;
8、维修中心配件签收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销售合同,仅有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且不是对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证据4申请人MATE网上报道,体现的商标为“NOMI HALO”、“NOMI MATE”等商标,且不是对核定服务的使用;证据5-8形成时间均不在三年指定期间,且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