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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2250号“阿瘦 AMIABLE STYLISH OUTLOOK AS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27:53关于第5452250号“阿瘦 AMIABLE STYLISH
OUTLOOK AS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52250号“阿瘦 AMIABLE STYLISH OUTLOOK AS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65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65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瘦A.S.O”、“阿瘦皮鞋”的百度视频搜索结果;
2、“阿瘦A.S.O”、“阿瘦A.S.O鞋拔”的百度图片搜索结果;
3、A.S.O皮鞋网络广告网址及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瘦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复审商标已于2014年3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阿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为网络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该证据并非核定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销售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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