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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12232号“DOM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19:06关于第21512232号“DOM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9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通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思思
申请人因第21512232号“DOM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700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多玛斯DOMS等酒类进口商,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使用多年,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及包装、标签照片、经营场所照片;
2.销售合同、发票、网络销售页面及评价截图;
3.标签审核报告;
4.参展协议、发票、广告图片、照片;
5.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
6.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汽水、饮料香精等商品上。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协议、参展照片、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宣传销售了“DOMS”品牌的啤酒,产品照片、广告图片及销售合同、发票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了使用。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啤酒及与之类似的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啤酒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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