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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477673号“葛洪山GE HONG SH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15:17关于第25477673号“葛洪山GE HONG SH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9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春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友通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77673号“葛洪山GE HONG S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22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茉莉花茶、白茶、乌龙茶、红茶、花茶、绿茶” 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物料采购合同、收购合同、收据;
2.区域代理合同、销售合同、收据、发票;
3.产品检测报告;
4.产品及包装照片;
5.物流收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存在行业惯例,且真实性存疑,且被申请人名下在“茶”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商标,在未显示商标的情况下不能唯一对应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证据中所体现的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拥有第10094815号“葛洪山 GEHONGSHAN及图”商标、第34044936号“友通”商标及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为其向他人采购包装盒的行为;证据2中的合同及对应均未显示复审商品,手写自制收据难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3不足以证明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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