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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595号“两相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14:44关于第6678595号“两相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3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少卿
申请人因第6678595号“两相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5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2、广告发票;3、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提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洗涤剂;研磨材料;护肤剂;化妆品;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人用皮肤清洁剂(非医用);牙膏;香精油”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非商标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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