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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5071号“天橋源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52:57关于第62785071号“天橋源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9319号
申请人:贵州其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5071号“天橋源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01594号“天桥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3518号“老天桥”商标、第54324791号“天桥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天橋源漿”与引证商标二汉字“老天桥”、引证商标三汉字“天桥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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