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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15938号“嘉宜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47:02关于第56215938号“嘉宜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1718号重审第0000000184号
申请人:江西省嘉宜德新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1718号《关于第56215938号“嘉宜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3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5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6189071号“嘉宜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在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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