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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71519号“UPHO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46:07关于第53371519号“UPHO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509号重审第0000000089号
申请人:嘉兴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1509号《关于第53371519号“UPHO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9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6630号“UPHO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查查明: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杨夏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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