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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06706号“艾克诺瓦EXNOV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36:38关于第10706706号“艾克诺瓦EXNOV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7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柏德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鸿劲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蛋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06706号“艾克诺瓦EX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23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8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头广告、名片、办公区照片、产品包装照片;
2、宣传图册;
3、广告公司报价单、制作安装协议;
4、购销合同;
5、商标变更许可证明、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已在市场上投入使用,如部分材料为自制的复印件,部分材料没有显示日期,或未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或是申请人其它商标的使用材料,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复审商标权利人所交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柏德五金灯饰(中山)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6月21日在第11类“灯;灯罩;顶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探照灯;路灯;运载工具用灯;乙炔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至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注册人已更名为柏德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2021年7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指定时间跨越了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3显示申请人曾与广告公司签订《制作安装协议》,对其名下“EXNOVA”“艾克诺瓦”及图形商标进行宣传推广;证据4显示,申请人曾与客户签订“EXNOVA艾克诺瓦及图”筒灯、裸灯带产品的订销合同;加之证据1、2予以佐证,本案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反映出申请人将“艾克诺瓦EXNOVA及图”商标使用在灯类商品上。又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灯罩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均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其它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鉴于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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