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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93731号“奕翔 YIXI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36:02关于第8393731号“奕翔 YIXI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5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奕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93731号“奕翔 Y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713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发票;2、纸杯、手提袋、公司logo。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道路铺设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1年9月20日。
2、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37类服务上仅有一枚商标即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道路铺设”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显示的内容为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更换波形梁护栏)、增设限高架、单柱式交通标志、完善梁柱式护栏、设计路面等,并有发票予以佐证,且申请人的商号亦为“奕翔”,结合证据2和查明的事实2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铺路、道路铺设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建筑设备出租;建筑物防水;管道铺设和维护”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建筑设备出租;建筑物防水;铺路;道路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鉴于建筑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铺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铺路、道路铺设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于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设备出租;建筑物防水;铺路;道路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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