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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64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16:29关于第642564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06号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公共场地管理所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慧之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6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庆鸿恩寺森林公园的标志性仿古建筑“鸿恩阁”的外观,结合“鸿恩寺”三个字设计而来,申请人享有独立知识产权。同时,申请商标和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客体、申请指定服务内容关联性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寺”的字样,是来源于经设计后的“鸿恩寺”中的“寺”字。鸿恩寺森林公园自创建以来,仅作为公益性免费公园。目前,“鸿恩寺”作为当地地名称谓,“寺”已具有庙宇外其他具体含义,且区域内无佛教庙宇实体,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政府文件、鸿恩寺森林公园相关资料、采招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寺”字样,“寺”一般指佛教的庙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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