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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36183号“质元 PRIMARY TAS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50:48关于第16936183号“质元 PRIMARY TAST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3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泰香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倩
申请人因第16936183号“质元 PRIMARY TAS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61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未停止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打印件;2、申请人在京东店铺产品及评论界面;3、产品出库单空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以下主要证据:4、所获荣誉;5、产品设计图; 6、商品实物、销售、评论信息;7、出货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糖;蜂蜜;饼干;谷粉制食品;方便米饭;谷类制品;大麦粗粉;米;食用麦芽膏;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
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5454号《关于第16936183号“質元 primary tas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复审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经生效。至此本案的复审商品仅为“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商品,综合申请人在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豆粉、果汁刨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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