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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74990号“慕森 MOSEN 1999”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50:42关于第18074990号“慕森 MOSEN 1999”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6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建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宜兴慕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74990号“慕森 MOSEN 1999”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3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中仅产品图片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09月13日至2021年0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第180749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实体店照片;
3、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也没有文字和证据表明其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桌子;床;沙发;镜子(玻璃镜);竹工艺品;可充气广告物;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百叶窗帘(家具)”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09月13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他人是否使用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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