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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1136号“科泽尔KUL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50:20关于第62811136号“科泽尔KUL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407号
申请人:上海珐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熙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1136号“科泽尔KUL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89149号“泽尔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阀;离心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阀;液压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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