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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00428号“FREE POW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50:05关于第10600428号“FREE P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1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鑫资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00428号“FREE 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3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便携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物;
2、移动电源功能说明书;
3、商标所有人产品宣传彩页;
4、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送货单及签收单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复审商标在长达3年的时间仅产生了一笔涉及销售的交易,且被申请人与购买方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讯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3年7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2020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便携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4、5显示,其与深圳市驰维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有对应发票及送货单、签收单予以在案佐证,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家用音视频设备*移动电源。前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1、2、3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鉴于“太阳能电池”商品与“电池充电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鉴于“便携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便携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池充电器;太阳能电池”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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