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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20580号“爱至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7:19关于第49820580号“爱至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7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银川爱里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9820580号“爱至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328884号“爱至尊”商标、第10328887号“爱至纯”商标、第38031901号“爱至尊”商标、第10328883号“爱至尊”商标、第10328886号“爱至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2、“旺旺、旺仔”品牌所获荣誉材料及相关裁定书;
3、“旺旺”系列品牌的广告投放播出记录;
4、有关“爱至尊”宣传视频的页面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果冻;水果罐头;水果蜜饯;水果色拉;蛋;加工过的坚果;奶酪;鱼(非活);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6期(2022年4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肉汤”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豆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肉汤”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豆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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