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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58876号“邰氏西义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6:18关于第54958876号“邰氏西义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57号
申请人:巩义市西义兴肉食楼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邰氏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4958876号“邰氏西义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15783号“西义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15784号“西义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种类、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介绍;2、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3、所获荣誉证据;4、相关新闻报道;5、百度搜索截图;6、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7、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8、申请人店铺图片;9、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烧酒;烈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鱼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鱼等商品属于在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邰氏西义兴”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西义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河南名吃证书、河南老字号证书、《巩义市特色小吃》新闻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卤肉、香肠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河南省巩义市,地理位置接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理应知晓。综合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或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当以该在先字号或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西义兴”作为字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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