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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28870号“纽西之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9:22关于第21228870号“纽西之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脉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优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8870号“纽西之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84号决定,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毛巾;卸妆用布;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物业服务费发票;
2、中国银行业务付款回单;
3、微信页面录屏。
经查,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4、销售平台截图;
5、产品照片;
6、营业执照与授权书;
7、采购协议、发票、微信转账记录;
8、产品经销合同;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后,或未体现复审商品,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系复审商标真正权利人,申请人具有明显抢注恶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州厂店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纺织品毛巾;卸妆用布;浴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证据1与申请人无关。证据2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后。证据3、9为单方制作的微信录屏及截图,该份证据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5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证据6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7为申请人采购他人产品的证据,且部分销售发票、微信转账记录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后。证据8并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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