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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01955号“FLEX28”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9:15关于第11601955号“FLEX28”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德尔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01955号“FLEX2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6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用电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听力植入系统的领先供应商,经过40年的发展,申请人的人工耳蜗系统已经历十余次更新换代,并先后推出了使用于各种耳聋类型的听力产品。申请的MED-EL是可以提供不同电极长度的人工耳蜗品牌,“FLEX”系列即为申请人提供的人工耳蜗电极之一,复审商标中“FLEX”表示的是申请人“FLEX”系列的电极,“28”为长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营业执照;2、申请人及其“FLEX”系列简介;3、复审商标注册证;4、美笛乐听力植入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5、医疗器械注册证;6、申请人产品使用信息说明;7、申请人商品包装;8、“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地方残联委托人工耳蜗采购(2019年度)02包供货合同;9、国家2019年项目手术单(部分);10、美笛乐听力植入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授权书;11、北京环贸通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人工耳蜗采购合同;13、贵州省项目手术单(部分);14、包含申请人商品的发票(部分);15、申请人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16、申请人提供的用户手册;17、用户手册印刷合同及发票;18、微信公众号文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0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经审查仅在“医用电极;电疗器械”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用电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为MED-EL品牌人工耳蜗商品的相关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电极”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医用电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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