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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2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7:52关于第678325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81号
申请人:东志(山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2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6176号图形商标、第14441707号“ZEALWELL及图”商标、第11331305号图形商标、第20020877号图形商标、第158049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经营理念的体现,在设计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成为申请人名下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投资经纪、担保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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