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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81645号“ALB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7:36关于第47681645号“ALB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8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7681645号“ALB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高级化妆品制造商,其“ALBION”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争议商标是对已达驰名程度的第1295177号、第6432500号“ALB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知名度的第34745856号、第38745804号“ALB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及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公司发展历史、概况等;申请人“ALBION”品牌化妆品的相关荣誉、报道、店铺分布等;业绩报告、审计报告;广告宣传使用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声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关报道;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文书;相关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见第1792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脚轮;家具脚;家具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7月6日。
2、申请人名下的四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核定商品为第3类“香皂;体用香皂;香精油”等,引证商标三、四的核定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刷子托座”等。其中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塑料包装容器;刷子托座”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ALBION”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家具用非金属脚轮;家具脚;家具腿”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并使之形成一定影响。故难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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