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0696350号“C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7:28关于第20696350号“C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东洋
申请人因第20696350号“C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9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吊牌照片、抖音店铺商品展示截图、抖音后台成交数据截图、订单详情截图、评价截图、抖音店铺截图、抖音直播后台截图、抖音投放广告截图、抖音后台资金流水明细截图、销售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30日至2022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沈阳市沈河区展东俪昂服装商行经营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沈阳市沈河区展东俪昂服装商行信息资料;
2、实物照片;
3、网店截屏;
4、网店销售记录、评价管理截屏;
5、网店资质截屏;
6、销售单、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吊牌、电商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日期,与复审商标不一致。电商平台订单与资金明细不能相互对应,缺少销售发票,平台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无法查询,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大金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外套;裤子;鞋;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被申请人提交的06105047号、06108125号发票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沈阳市沈河区展东俪昂服装商行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查明事实2,我局对被申请人在案提交发票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仅凭在案的网店销售记录、销售单、实物照片等证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销售行为的实际履行情况,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