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4719084号“通濟堂 TONGJIT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5:58关于第24719084号“通濟堂 TONGJIT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应平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梅州市通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9084号“通濟堂 TONGJ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2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从未中断,且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产品及包装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
3.销售票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手写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外科用剪、医用针、出牙咬环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或未显示核定商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或为手写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