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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28741号“御兰春YULANCH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3:42关于第51628741号“御兰春YULANCH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14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平悠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1628741号“御兰春YULANCH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剑南春”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及企业字号,经多年宣传与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58397号“剑兰春”商标、第883179号“剑南春”商标、第13902612号“剑南春”商标、第18256215号“井南春”商标、第28228458号“俑南春”商标、第29582808号“昌南春”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驰名程度一直持续至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七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在27个类别上申请注册96件毫无关联的商标,已超出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使用需求,此外,被申请人将其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挂于商标交易网站进行售卖,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具有明显的商标囤积、售卖恶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得部分荣誉材料;
2、申请人多次参加各种博览会、品鉴会材料;
3、领导人视察、参观资料;
4、申请人多次参加公益事业资料;
5、“剑南春”商标及产品获得荣誉材料;
6、“剑南春”系列产品部分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
7、相关专家对“剑南春”发表的学术文献;
8、“剑南春”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9、“剑南春”商标受保护记录;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售卖信息;
11、相关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12、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9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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