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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12275号“浅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2:29关于第42112275号“浅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82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云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42112275号“浅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品牌策划公司,短期内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不同名称、且毫无关联的纯文字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涉嫌非法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经查,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徐云燕,其还在一家名为“云驰(杭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担任监事一职,而后者的经营范围正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等服务项目,二者市场主体可视为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企查查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0年6月27日止。
2、经查,徐云燕为云驰(杭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及投资人,云驰(杭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新增“商标代理”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争议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经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云燕虽为云驰(杭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监事,但鉴于云驰(杭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新增“商标代理”服务,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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